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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如何跟政府谈出合理补偿 新农村建设必须用统一安置吗

2022-12-14广州土地纠纷律师

 陈颖嘉律师,广州土地房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企业拆迁如何跟政府谈出合理补偿

企业拆迁如何跟政府谈出合理补偿



企业进行拆迁的时候,企业为了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可以委托律师与政府进行商谈,列出企业因拆迁所造成的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拆迁补偿包括哪些


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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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必须用统一安置吗

一、新农村建设必须用统一安置吗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新农村需要征用土地的时候,对被征收人是统一进行安置的,如果是耕地的,安置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怎么办理农村征地补偿登记


1、去哪里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机关为征地补偿公告所指定的机关,在公告中指定的登记机关从文义上可以理解为“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这里的“指定地点”应当理解为“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征地补偿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土地权属证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


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的副本。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供的证书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核实,防止造成重复或遗漏;对土地权属有纠纷的,应先对土地权属纠纷进行处理后,再进行补偿登记。


3、未在征地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就不能再列入补偿范围了吗


有些地方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中会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那么这种情形,当被征收人超过了规定的登记时间,还能拿到相应的补偿款吗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依法进行公告。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原则上,被征地权利人应于公告确定的权利登记期间内进行补偿登记,这是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权利人财产权的必要措施。但在实践中,种种原因导致补偿权利人未能如期于规定时间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因此而取消补偿权利人的补偿权,不仅于法不合,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去。因此,在该事例中,县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直接声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是违法的,迟延的权利人仍可于公告期满后持相关的权属证书请求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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